实务要点四:
同饮人承担民事责任可以且只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处理;同饮人的主观过错认定,应依照同饮人在聚餐时的行为以及社会一般观念进行,一般表现为恶意劝酒、疏于照顾等过错形式。
案件:王某某、罗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
案号:(2021)豫民申923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对于受害人王某某及林某某、任某某、王某某应否承担责任,原审法院分别从法理、情理、道德角度出发,详细分析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来源、责任范围及合理限度。并结合本案案情和查明的相关证据,对林某某等三人及王某某酒后入住某某酒店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充分的说理和论述。原告主张任某某、王某某、某某酒店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任某某、王某某已做到了普通人必要的注意义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某酒店在本案中违反经营者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原审法院未认定任某某、王某某、某某酒店对王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未判决任某某、王某某、某某酒店承担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