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实义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未经配偶同意,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赠与合同无效;另一方主张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李某某诉孙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案
案号:(2017)川01民终600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认为,冯某赠与孙某某的10万元系冯某与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冯某在未征得李某某的同意的情况下将上述财产赠与孙某某,侵犯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孙某某取得诉争款项并非善意取得,而冯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与其妻李某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将诉争款项赠与孙某某,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而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故李某某有权要求孙某某全部返还案涉款项。李某某提出的孙某某向其返还10万元的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