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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不当处分的裁判规则(二)
来源:    时间:2025-02-19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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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二: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案件: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案

案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雷某某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对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4179账户内的存款,雷某某可以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