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指的是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直接因果关系的认定应以原因力大小为判断依据,即应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关联性是否足以达到认定工伤的程度为标准。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职工存在引发暴力侵害的其他个人因素情况下,不宜仅以暴力侵害没有当场发生即暴力侵害的发生具有滞后性为由,否定职工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案件:王某某诉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案
案号:(2022)赣行终268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对廖某某作出的广公(嵩)决字[2020]XXX号《行政处罚决定》等证据材料,廖某某系因2020年6月其在从事环卫工作时未完成任务被作为嵩峰乡片区专管员的王某某发现并上报公司导致其工资被扣一事对王某某怀恨在心,遂于2020年11月2日对正在嵩峰乡某村巡查环卫工作的王某某实施了殴打。据此,应认定王某某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因此,王某某在其负责的嵩峰乡某村巡查环卫工作时被廖某某殴打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