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五:
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上严格限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禁止用人单位随意或者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四川某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4)川民申248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周某某系在工作日中午休息时间从事外卖配送工作,该外卖配送工作与其在某某公司从事的校色工作并无冲突,某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周某某利用中午休息时间从事外卖配送公司对完成其校色的本职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亦未举证证明该公司在发现周某某工作日中午休息时间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后,向其提出终止该项外卖配送工作,周某某拒不改正,本案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规定的情形。故二审法院综合在案证据和当事人诉辩意见,认为某某公司系违法解除与周某某的劳动关系,应支付相应赔偿金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