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二:
高等院校对教师的考核结果并不能直接影响教师与高等院校之间的劳动关系。当劳动合同到期后,不能仅凭教师考核结果合格要求续订劳动合同。
案件:陈某某、某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粤03民终840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关于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一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期满前30天向对方提出签订新合同,故劳动合同在期满之日合法终止,劳动关系自合同终止之日解除。上诉人主张按照考核办法,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同意续聘,被上诉人应当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本院认为,考核办法系学院内部对教师考核管理的制度办法,履行劳动关系的参照。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同意续聘”仅为被上诉人续签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仍需经双方遵照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现双方未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合意,被上诉人未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上诉人亦不存在需续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上诉人单方要求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