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三: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以物抵债需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法院仅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以申请以物抵债的通知,在申请执行人未明确表明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执行法院直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甲银行与乙公司、丙公司、王某等执行监督案
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27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以物抵债要求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根据四平中院、吉林高院查明的情况,被执行人的案涉资产两次流拍后,四平中院于2021年1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甲银行发出通知,告知甲银行案涉资产二拍流拍,其可申请以物抵债或申请变卖,并告知其在接到该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四平中院出具书面意见,但甲银行未在通知的期限内出具书面意见,亦未明确表明同意以物抵债,且在本案复议审查过程中,甲银行明确表示不同意接收流拍财产,因此,四平中院作出的(2019)吉03执26号之二执行裁定将乙公司所有的案涉财产以二拍流拍价以物抵债给甲银行确有不当,吉林高院撤销上述裁定于法有据,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