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产经拍卖变卖后未能成功处置变现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财产进行强制管理。各申请执行人均不同意自己作为管理人的,经各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选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等合适主体作为管理人并监督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占有、管理、收益,以保证被执行人资产的价值实现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偿。
案件:洪洞县某洗煤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
案号:(2021)晋1024执恢8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洪洞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被执行人洪洞县某洗煤公司情况复杂,拖欠当地村集体土地租赁费,涉及一系列执行案件,现有财产拍卖变卖存在实际困难,无法变现亦无法以物抵债。2022年初该公司被县政府以优化能源结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为由列入取缔产能名单。鉴于申请执行人均不同意以物抵债及管理该财产,从便于管理的角度出发,在争得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同意后,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管理措施,并确定某村委会为管理人。某村委会与承租人另行协商被执行人洪洞县某洗煤公司欠付的土地租赁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该条确立了我国民事执行中的强制管理制度。强制管理有利于促进物尽其用,有利于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兼顾了被执行人的利益,实现了双赢多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