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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裁判规则(二)
来源:    时间:2025-05-06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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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二:

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验证码及对应手机号码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案件:罗某某、瞿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指导案例19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认为,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电话号码等;验证码系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的独一无二的数字组合,且依规不能发送给他人,证明验证码系具有识别、验证个人身份的通信内容,即二者均为能识别自然人身份的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以造成具体损失为构成要件,因此对罗文君辩护人提出手机号和验证码不属于个人信息,且“拉新”未造成具体损失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