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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裁判规则(五)
来源:    时间:2025-05-28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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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五:

监护人、教师、教练、救助人、保姆等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具有接触未成年人的便利条件,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害犯罪行为更加隐蔽,持续时间更长,社会危害更大,在依法严惩的同时,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再犯可能性高的特点,人民法院应根据犯罪情节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负有特殊职责实施性侵行为的犯罪人适用从业禁止。

案件:程某某猥亵儿童案

案号:(2022)皖1023刑初8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为追求性刺激,多次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程某某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且在学生集体宿舍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应依法从重处罚。程某某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应当对其适用从业禁止规定。综合程某某的犯罪行为及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