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三:
禁止反言原则是保险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保险人明知投保人的投保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或其他重大瑕疵,仍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并签发保险单、收取保险费的,应当推定被保险人以其他书面方式同意并认可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以合同无效或其他原已放弃的权利进行抗辩。
案件:廖某诉某保险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号:(2004)南中法民终字第1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寿险公司顺庆支公司对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的事实系明知,在履行保险合同的近4年内,投保人一直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是否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从未提出质疑,如果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自身的经营目的将得以实现,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提出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对合同的效力提出质疑,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上诉人上诉称原审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的理由虽成立,但并不因此对简易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