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五: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法律并没有限制保险人以何种形式进行询问。
案件:胡某勇诉中国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粤19民终1188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投保人的告知是由保险人以询问的方式进行,法律并没有限制保险人以何种形式进行询问,换言之,保险人的询问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胡某勇主张保险代理人未当面进行询问,应视为某人寿保险东莞公司未履行询问义务,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某人寿保险东莞公司代理人何某蛟通过微信方式向投保人洪某南发送线上投保链接,洪某亦南确认其亲自完成了《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书》的电子签名,并确认某人寿保险东莞公司系通过线上《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的“健康告知”模块向洪某南进行健康询问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