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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网络暴力侵权的裁判规则(四)
来源:    时间:2025-06-25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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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四:

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引导、放任众多网络用户在直播间内谩骂、侮辱他人,致使他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网络主播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李某侮辱、传播淫秽物品案

案号:(2022)粤01民终2193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游戏直播平台内容向不特定网络用户提供,属于网络公共空间。案涉直播明确指向特定游戏玩家的游戏行为,结合直播公开的游戏角色形象、游戏画面和游戏账号注册使用情况,能够确定宋某即是案涉直播评述的游戏玩家。主播叶某未了解纠纷全貌,仍利用自身热度,擅自开设专场直播,使用煽动、夸张言辞为直播间引流,违反直播平台严禁主播“引导用户拉踩引战、造谣攻击,实施网络暴力”的要求,制造宋某与其他游戏玩家的对立情绪,引导、放任网络用户对宋某进行侮辱、谩骂,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客观上造成宋某社会评价降低。叶某将载有宋某身份信息的诉讼文书违法向他人提供,亦加重了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叶某具有主观过错,应当依法承担侵害宋某名誉权的责任。游戏直播平台运营者并非案涉网络游戏运营方,不知晓游戏用户真实身份,亦难以实时监控直播弹幕跟帖情况,故不足以认定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形。宋某向直播平台客服电话投诉时未提供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且直播平台在宋某起诉后提供了侵权用户身份信息,并删除被诉直播回放,未违反平台的法定义务,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