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二:
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实践中,对于通过“人肉搜索”“开盒”等方式,在网络上非法曝光他人隐私、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等网络暴力行为,可以依法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
案件: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号:(2019)湘0281刑初29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网络账号发布,经综合考虑信息类型、行为方式,以及造成被害人王某重大经济损失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等情节,依法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5条第1款第十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侵公民个人信息罪。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可以适用缓刑。经综合刘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