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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网络暴力侵权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5-06-25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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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三:

网络侮辱行为造成被害人自杀,虽经救治未危及生命,但综合行为人的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其他危害后果等因素,能够认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法适用公诉程序

案件:唐某甲、唐某乙故意伤害案

案号:(2024)鲁0215刑初23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薛某琴在网络平台以直播形式公开散布被害人家务纠纷和照片,并使用侮辱性词汇贬损被害人人格,其行为属于公然侮辱他人。薛某琴为博取关注,利用网络直播侮辱被害人,次数多达数十次,观看人员数以千计,引发大量网民跟风辱骂,严重侵犯被害人人格尊严;薛某琴还公布被害人子女就读学校信息,对被害人子女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严重滋扰。薛某琴涉案行为造成被害人及其女儿严重精神创伤,并引发自杀风险,被害人实施自杀行为后虽被及时救治,但综合薛某琴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应当认定为其涉案行为“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琴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薛某琴利用信息网络侮辱他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网络直播有关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