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组织考试作弊中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行为不应被组织行为所吸收,二者应该分别评价,数罪并罚。
案件:刘某博、王某兰等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案
案号:(2021)津01刑终59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博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同时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是出于不同的犯罪目的,在不同的主观故意下实施的不同犯罪行为。对于行为人来说,主观上除意图通过组织行为获得经济利益外,还希望通过找人替考使自己获得受教育的利益,二者在所获利益方面存在区别。两个行为在侵犯的法益上不完全相同,二者虽均侵犯了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更侧重于侵犯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因此,刘某博的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与代替考试罪两罪,应当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