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五:
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制造、散布网络谣言,实施诽谤,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适用公诉程序。对于“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判断,应当综合信息内容、信息传播范围、对被害人名誉权的侵害程度及社会影响等情节,作出准确认定。
案件:吴某某诽谤案
案号:(2022)粤1971刑初2188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基于吸睛引流的目的,将被害人莫某与外公的合照,在网络上造谣成“老夫少妻”。一方面,相关信息快速扩散、发酵,形成舆论风暴,引发众多网民对莫某的负面评价、乃至侮辱谩骂,严重贬损其人格、损害其名誉,造成严重后果;另一方面,相关信息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对正常网络秩序造成巨大危害。吴某某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综合考虑吴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