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二:
家长为自己孩子寻找“枪手”代替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实践中有家长作为居间方为自己的孩子寻找“枪手”代替考试,居间活动的方式包括介绍、沟通应考者与替考者双方的关系,参与传递、拟定谈判条件,甚至帮助报名、采集信息、现场确认等。在此种情形下,对家长行为性质的认定,应着重审查家长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案件:刘某博、王某兰等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案
案号:(2021)津01刑终59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兰、赵某、谢某庆、杨某梅、赵某香、魏某霞、桑某梅、吴某东、吕某平作为学生家长,为使子女通过考试,积极联系让他人代替自己的子女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并从中参与学籍办理,拟定谈判条件,沟通报名、采集信息、现场确认事宜,其居间行为应作为代替考试这一对向犯的帮助行为予以认定,均应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