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微信公众号作为合伙运营的对象,其价值在合伙关系终止时应予以分割。微信公众号的价值在通过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基础上,还需结合网络虚拟财产自身特点,综合考量微信公众号的持续运营状态、影响力和传播力的变化、与智力和劳动成本的依赖程度等影响因素后合理确定。
案件:尹某等诉赵某合伙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沪02民终763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Z微信公众号的价值是尹某、袁某、张某和赵某合伙经营期间累计的资产,属于合伙财产的范畴,在合伙关系终止时应予以分割。关于Z微信公众号的价值,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即根据以往盈利情况,假设仍按照原状态继续经营,估测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确定至2017年7月13日发生争议时的市场价值为400万元。考虑到自评估时点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6月13日合伙关系终止期间,微信公众号的持续运营状态、传播力和影响力、智力和劳动成本的投入等因素均已发生变化,因此应当综合考量以上因素后确定Z微信公众号的最终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