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执行回转制度,是指案件执行完毕后,因原来的执行依据被撤销,法院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原申请执行人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已执行的财产返还给原被执行人的制度。执行回转制度是纠正执行结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救济制度。适用条件包括:一、原执行依据已被全部或部分执行。二、原执行依据已被依法全部或部分撤销或变更;存在明确否定原执行依据的新生效法律文书,但原申请执行人拒不返还财产,或者不主动履行新执行依据和执行回转的裁定。三、法院应当根据新的执行依据,重新立案并制作执行回转裁定。
案件:冯某某与丁某某执行异议案
案号:(2021)鲁1581执异2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临清市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山东高院以(2020)鲁民再437号民事判决撤销了聊城中院(2017)鲁15民终2288号民事判决及临清法院(2016)鲁1581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临清法院所作的(2018)鲁1581执1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所依据的执行依据已被撤销,临清法院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2021)鲁1581执4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临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执行撤销(2018)临清市不动产权证第X号,给予申请执行人丁某某重新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异议人冯某某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