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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5-11-03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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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三:

受让借款合同债权的普通债权人对另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标的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与该案处理结果亦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无权针对另案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件:化德县某能源公司诉中冶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82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如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在知悉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该诉讼针对生效裁判错误,起诉条件较普通诉讼更为严格,除符合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须满足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主体、程序和实体条件。本案中,化德县某能源公司受让某行乌兰察布分行对化德县某化工公司的债权,请求撤销中冶某公司与化工公司间建设工程纠纷案的调解书。该能源公司及某行并非原案合同当事人对案件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与裁判结果无法律利害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人情形。其主张自身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及原案存在虚假诉讼均无事实依据。故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