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裁判规则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四)
来源:    时间:2025-11-03 20:00:00   阅读次数:
分享到:

实务要点四: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自发包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方与发包方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以部分房屋折价支付工程价款的,该约定构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案件:海某建设公司诉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晋民再12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自发包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包括协议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本案中,海某建设公司提交五方盖章的竣工验收资料,证明工程质量合格,并提交抵房明细表。协议约定部分工程款以现金支付,其余以房屋折价抵顶,明细表载明具体抵顶房屋及价格。由此可见,双方通过协议折价方式部分清偿工程款,构成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但原审仅审查了1月9日协议,遗漏对1月10日抵房明细表的审查,未认定以房抵款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即以2016年1月31日为应付款时间,认定海某建设公司起诉超过六个月期限,驳回海某建设公司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求,认定事实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