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个人犯罪行为是否影响单位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取决于个人的民事行为是否能够代表单位以及犯罪行为与案件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若单位以个人无权代理为由抗辩,则需判断该行为是否使对方足以相信其能够代表单位而构成表见代理,如果构成表见代理,那么该犯罪行为对外产生的民事责任,单位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甲公司诉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08)闵民二(商)再初字第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及王某、郑某的陈述以及赵某的书面证明,可以证实乙公司于2006年3月确实向丙公司支付过押金5000元的支票一张,该支票的出票、流转、出账等情况,均有相应的书证和王某、郑某的陈述所证实,这些证据形成了证据锁链,证明了乙公司为系争的《租赁合同》支付过押金5000元,因此也可以证明乙公司确实知道上述《租赁合同》的存在。而王某、郑某的陈述及赵某的书证,又印证了王某受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的委托,由王某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书》的事实,该合同合法有效,此后,丙公司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甲公司,也于法无悖。王某已确认欠甲公司钢管、扣件数量,并承诺归还的日期,也证实乙公司知道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事宜,故乙公司理应按约履行,其逾期不履行的行为于法有悖,应承担合同约定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