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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打赏行为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5-12-25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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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三:

若打赏行为的目的、方式等违背社会公德、家庭伦理等公序良俗原则,即使打赏行为形式上符合平台规则,也可能被认定无效,接受打赏的主播需返还相应财产。

案件:吴某珍与黄某香等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号:(2023)赣民终23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何某龙在抖音短视频平台对黄某香打赏抖币的行为并非单纯基于欣赏黄某香的直播表演,而是基于两人私下的暧昧关系进行的赠与行为,赠与方式为充值人民币购买虚拟币抖币在黄某香的直播间进行打赏。何某龙的打赏行为实际上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大额赠与,违背公序良俗。何某龙与吴某珍为夫妻关系,何某龙未经吴某珍同意擅自赠与黄某香,构成无权处分。黄某香无合法根据获得利益,吴某珍与何某龙共有的财产受到损失,黄某香的获益与吴某珍的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黄某香接受何某龙的打赏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其所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