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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和解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6-01-05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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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一:

原执行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被执行人对执行工作抵触情绪大、阻挠执行进程,当事人双方矛盾较大且存在信访隐患的,可提级交叉执行;处置查控财产可能引发新纠纷隐患的,法院应加强释法沟通,促进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实现案结事了。

案件:北京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唐山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案号:(2022)冀02执436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前期矛盾较深,且被执行人在房产处置过程中多次设障,导致房产处置程序过缓,严重影响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进程,并引发信访隐患。为确保胜诉债权及时兑现,强力化解疑难案件,唐山中院及时将案件提级交叉执行。提级交叉执行后,唐山中院立即恢复房产处置程序,充分释明双方当事人强拍房产存在的各种利弊风险:释明申请执行人,尽管存在可供执行的足额房产,但结合类案执行特点及实地调查情况,房产流拍风险较高,成功变现及债权实现周期将会拉长,并会引发新的隐患纷争;释明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严重法律后果,且矛盾持续激化,申请执行人不再考虑作任何本息减免,现有查封房产将无法覆盖持续增高的债权本息,被执行人自身的损失也将不断扩大。通过深入研判各方利益平衡点,耐心寻求和解约谈突破口,经多措并举,情法相融,双方最终化干戈为玉帛,案件得以顺利解决。交叉执行工作中,结合各案特殊情况,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是实现善意文明执行和执行强制力的有机结合,也是深刻践行“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金石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