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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和解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6-01-05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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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三: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选择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起诉;若申请执行人选择恢复执行且执行终结后,又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神木县西沟乡某煤矿诉神木县永兴乡某煤矿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649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神木县西沟乡某煤矿依据《4.28结算清单》和《6.19协议书》主张支付利息、费用能否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规定,“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神木县西沟乡某煤矿认可《4.28补充协议书》是对2015年《执行和解协议》的补充,后因履行障碍达成《6.19协议书》,但系列协议均为完成股权变更的安排。神木县西沟乡某煤矿后续申请恢复执行17号调解书,表明其已选择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即被执行人债务总额按调解书认定)。其在恢复执行且执行终结后,又依据恢复执行前的《4.28结算清单》另行起诉,于法无据,故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