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二:
特殊用途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出租人装修的,可以参照承租人装修合同解除、无效时立法精神和处理原则,充分考虑出租人的资质、营业范围、行业情况,双方过错大小等情况,谨慎平衡当事人利益。
案件:某建材公司诉某投资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沪02民终301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某建材公司将原1-4层插层改建为8层,并将其中的4-8层租赁给某投资公司,但未就改建部分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各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部分房屋系有证建筑,但拆分履行导致合同无法就有效部分单独履行,租赁房屋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各方已无继续履行《协议书》的可能。各方均要求解除该份协议,为避免当事人诉累,法院认定该《协议书》于2019年7月8日解除。某建材公司作为出租方,将未取得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部分房屋出租,未履行《协议书》承诺的办出改建项目的行政许可,导致合同无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某投资公司在明知改建项目尚未办理相应行政审批手续之前即与某建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结合双方过错大小,装修价值、当事人是否可以利用等情况,综合考量,酌情判令某投资公司赔偿某建材公司损失,固定装修、未搬离的设施、设备归建材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