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出租人允许承租人转租房屋并非对出租人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出租人承担的义务并未因房屋转租而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将房屋转租后,出租人对于次承租人同样负有确保出租房屋安全使用的义务。
案件:张某甲、朱某乙等诉邵某、朱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21)沪02民终442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出租人有义务保障所提供的房屋附属家电设施符合安全适用的标准。出租人将房屋移交给承租人后,承租人又将该房屋转租的,承租人对于次承租人同样负有上述安全保障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出租人的该义务全部转移给承租人。该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房屋出租方根据所提供的家电设施的具体情况,做好日常检修和维护,不存在使用风险。涉案房屋租赁期限较长,邵某作为出租人应对家电设施定期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能够保持长期的安全适用性能。本案火灾系涉案空调内部出现故障所引发,邵某作为出租人未尽相应义务,未确保其提供的家电设施具备安全适用性能,对于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朱某甲作为承租人,在其与张某甲、朱某乙、张某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处于出租人的地位,同样负有向次承租人提供安全适用的家电设施的义务。朱某甲未尽到上述义务,对于火灾的发生同样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