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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裁判规则(二)
来源:    时间:2026-03-02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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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二:

夫妻接受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期间丈夫死亡,在不违背当事人意愿、生育政策及伦理等前提下,丧偶妇女请求医院方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件:李某华诉河北省保定市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4)冀0606民初302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医疗服务合同应否继续履行。李某华与丈夫张某新在保定市某医院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疗,共同签署《体外受精胚胎冻存知情同意书》,医院已完成胚胎培养、移植及冷冻保存,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关于医院主张张某新去世后继续移植违反知情同意原则的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除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等情形外,债权人有权请求继续履行。案涉知情同意书体现夫妻双方通过辅助生殖实现生育的整体性同意,继续移植符合张某新生前意愿。现尚有2枚胚胎冷冻保存,医院具备技术条件,合同不存在履行不能。关于“单身妇女”限制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权。李某华系丧偶后请求移植已受精胚胎,与规范中禁止向“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情形不同,亦类似遗腹子情形,不违背公序良俗。关于后代保护原则。是否移植应尊重母亲生育选择权,除非有证据证明将严重损害子女利益。本案无此证据,且家属表示支持并协助抚养。综上,合同目的未落空,继续履行具备条件,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