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胚胎权利人对经合法途径培育的冷冻胚胎享有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消灭的监管权和处分权,经共同权利人同意,离异女性有权请求医疗机构以适当方式返还所保存的冷冻胚胎。
案件:叶某琳诉厦门某医院、第三人朱某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4)闽0203民初49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厦门某医院是否应返还案涉冷冻胚胎及其返还方式。其一,关于是否返还。案涉3枚冷冻胚胎系叶某琳与朱某强通过体外受精形成,含有双方遗传信息,具有潜在生命属性,区别于一般之物,应受特别保护。二人对胚胎享有监管与处置权。虽合同约定逾期未缴费医院可处理胚胎,但本案未续费系因叶某琳欲缴费遭拒,并无放弃意思。胚胎冷冻系医疗服务合同内容之一,服务于实现生育目的。现叶某琳明确表示不再于原院治疗,要求转至他院继续辅助生殖,朱某强亦同意,医院亦表示在具备接收医院证明情况下可返还,故应支持返还请求。其二,关于返还方式。依据《民法典》第八条、第一千零九条,从事涉及人体胚胎的医学活动应遵守法律及伦理规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冷冻胚胎转移、保存须接受严格监管。现行规范未明确允许权利人直接占有胚胎,若直接交付个人,存在监管困难及安全风险。故胚胎不宜交由叶某琳个人占有,而应由其提供经批准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接收。在完成移转前,厦门某医院应继续妥善保管,叶某琳承担相应保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