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五:
若当事人解除婚约并返还财产时一方父母作为代表就婚约财产返还事宜达成协议,该协议对婚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真实有效且已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陈某旺等诉林某杉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号:(2023)01民终937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彩礼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婚约未能缔结时,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但本案中,双方在协商解除婚约过程中,已就返还数额达成一致意见。陈某旺母亲林某凤基于担心彩礼被花费无法追回的现实考量,同意女方一次性返还16万元并签订《解决书》,且当场收款。林某凤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后果,事后反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从给付及返还方式看,彩礼最初由男方父亲代表家庭支付给女方母亲,符合当地婚嫁习俗,体现婚约财产的家庭属性。解除婚约时,因男方及其父亲在外地,由林某凤在男方栏签字,女方亦由其母游某英签字,且有媒人在场见证协商。结合双方母亲的身份及交易习惯,应认定其行为系代表各自家庭作出,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双方已举办订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女方已返还超过半数彩礼且即时履行,男方亦作出相应让步,整体利益并未明显失衡。故《解决书》合法有效,男方主张再行返还缺乏依据,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