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夫妻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者母一方存在明显侵害未成年人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但尚不属于应当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不直接抚养一方要求将自己支付的抚养费交由实际照顾未成年人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案件:陶某娇等诉侯某琴抚养费纠纷案
案号:(2024)川0524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存在明显侵害未成年人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不直接抚养一方能否要求将其支付的抚养费交由实际照顾未成年人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保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中,陶某与侯某琴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履行,故对陶某娇等三人诉请侯某琴支付尚欠的抚养费2万元的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本案中,陶某作为陶某娇等三人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但陶某收到8万元抚养费后,仅将其中的3万余元用于陶某娇等三人的抚养,其余部分用于自己支出,且截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日,前述8万元已实际使用完毕,陶某的行为已经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现陶某娇等三人实际由其爷爷奶奶照顾,为了保障未成年人日常生活与学习的必要支出,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依法确定侯某琴将应当支付陶某娇等三人的2万元抚养费支付至祖母王某芬的银行卡中,由王某芬、陶某甲共同代为管理并用于陶某娇等三人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