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二:
直接抚养人明知或者放任其他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属于“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情形,抚养关系应予以变更。
案件:赵某诉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号:(2024)渝0112民初42392号民事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父殴打未成年子女是否构成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实施虐待行为,或共同生活环境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支持变更抚养关系。该情形亦包括直接抚养人明知现任配偶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而放任不管。本案中,公安机关认定继父殴打行为致赵某乙轻微伤,已超出一般家庭教育范围,构成家庭暴力。朱某作为母亲及直接抚养人未予制止,未尽监护职责,难以保障未成年人安全成长,继续由其抚养显然不利。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确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亦要求听取未成年人意见。赵某乙虽未满八周岁,但已具备基本辨识能力,明确表示愿随赵某生活。其真实意愿可作为重要参考。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变更抚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