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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养关系纠纷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6-03-16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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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三: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付给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接受大学及以上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向其父母主张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案件:王某静诉史某华抚养费纠纷案

案号:(2023)鲁1724民初4695号民事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巨野县人民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王某静2020年大学本科毕业,现二十五岁,2023年初开始在国外攻读硕士学位,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存在,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故王某静要求史某华每年支付生活费、学费等各项费用400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原告作为在读硕士研究生应学会生存与独立,可通过减、免、助、贷、奖等渠道,或勤工俭学等方式来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