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且长期末与低龄幼儿见面、相处的父母一方,法院在依法支持其行使探望权的同时本着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不支持其接走未成年人进行探望并允许直接抚养的一方在场陪同探望。
案件:刘某某诉黄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号:(2024)京02民终15597号民事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离异后长期未与低龄幼儿见面的父母一方,法院在判决支持其行使探望权时能否设置过渡期。《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刘某甲年仅四周岁且刘某某与刘某甲已经长达一年多未能见面。刘某某应本着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行使探望权,在探望中关注孩子的情绪变化和身心健康需求,以温和、稳妥的沟通方式循序渐进增进父子感情;黄某某应当积极引导子女接纳父亲,协助探望。对于刘某某要求接走刘某甲进行探望的诉请,因刘某甲为低龄男童,与父亲共同居住有利于性格养成,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幼儿较长时间未与父亲单独相处,故法院确定刘某某在接走刘某甲进行探望前设置过渡期,避免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对刘某甲心理健康造成冲击和影响。在判决生效后的三个月内需要采用当天接送、母亲黄某某在场陪同;如果出现未成年人不同意接受探望的情况,由在场陪同的直接抚养一方及时安抚疏导,妥善协调解决。在过渡期结束后,刘某某可以定期接走探望,黄某某对此负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