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交通参与者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过错行为,且该行为与受害人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即使没有发生物理接触,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郭某华诉李某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5)粤0118民初25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在无物理接触的情形下,李某希是否应当对郭某华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明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该定义并未将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行人之间的物理接触作为交通事故的必要构成要件。同时,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只要交通参与者存在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过错行为,且该过错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便双方未发生直接物理接触,也应当依法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希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该行为直接破坏道路正常通行秩序,对其他交通参与者造成紧迫通行危险,直接导致郭某华为躲避其车辆倒地受伤,李某希存在明显过错;而郭某华驾驶二轮电动车未靠右侧通行,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违法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以及交管部门责任认定,认定李某希承担80%的过错责任,郭某华自行承担20%的过错责任。又因李某希驾驶的小型轿车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郭某华的相关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