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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二)
来源:    时间:2026-05-03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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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二:

保险人询问被保险人健康状况所使用的疾病名称与医疗机构常规诊断名称相一致的,应认定该询问具体明确;投保人就医诊断、体检报告所载相关事项与询问内容有关联却未如实告知的,依法构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案件:王某龙诉天津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津01民终7819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龙是否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及天津某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投保人告知义务以保险人明确询问范围为限。案涉保险《个人情况告知书》,已就肿瘤、结节、甲状腺疾病等事项作出清晰问询,询问内容具体、指向明确。依据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健康状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负有如实披露义务。王某龙投保前明知自身患有甲状腺结节,却在健康问询栏目中全部勾选否定选项,自主完成投保操作,未如实披露既往异常病情。结合案件事实,王某龙具备保险从业背景,短期内密集在多家机构高额投保重疾险,累计保额近250万元,仅缴纳一期保费后即确诊甲状腺乳头状癌,足以认定其未如实告知存在主观故意。关于保险合同解除行为的效力。甲状腺结节属于人身保险重要风险评估事项,保险公司对此类病症常规核保政策为责任除外或延期承保,该未告知事项直接影响承保审核与风险定价,属于足以左右承保决定的关键事实。同时,法律明确保险人解除权行使期限,需在知晓解除事由三十日内、合同成立两年内行使。保险公司自王某龙申请理赔时发现未如实告知情形,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解约决定,并未超出法定行权期间。综上,王某龙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据此解除案涉保险合同,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该解除行为依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