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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6-12 20:00:00 阅读次数:
实务要点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正常体育活动受到人身损害,老师授课过程符合教学规范且不存在明知学生受伤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等情形的,应当认定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程某诉江苏省某小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号:(2023)苏10民终2329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江苏省某小学在案涉事件发生过程中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之情形。具体而言:其一,学校体育老师在上课开始时指导程某所在班级学生进行了必要的热身运动,并现场讲解了动作要领并进行跳跃示范,整个跳跃过程有序进行,体育老师始终在现场进行指挥、指导。其二,在案涉体育课上课过程中,未见程某有明显摔倒动作,事后程某并没有告知老师自己受伤的事实,故老师并不知晓程某受伤的情况,无从履行其救治义务。其三,有证据证实江苏省某小学在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中,对学生履行了常态化安全、纪律等教育、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