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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机构侵权纠纷的裁判规则(二)
来源:    时间:2026-06-12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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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二:

对于具有较高风险性的培训活动,培训机构应向学生及家长充分告知年龄限制、安全须知、注意事项并在培训中关注学生状态,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致损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张某可诉上海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案号:(2023)沪0113民初37582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上海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系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实际从事文体类教育培训工作,其中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培训课程。该公司在培训期间负有对未成年学员的教育管理职责。张某可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刚报名参加小轮车骑行课程,缺乏骑行经验,而小轮车场地设置了多个高低坡度,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因此,张某可在被告场地内骑行小轮车时,被告上海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小轮车项目的提供者和经营者,应具备专业的判断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并充分关注幼儿状态,随时保障幼儿安全,尽到管理看护职责。然而,根据事发现场视频显示,张某可家长虽然为拍照留念引导原告骑行,但张某可骑行时,被告上海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就站在张某可骑行的车道旁,有足够的时间阻止或者保护张某可安全骑行,但始终叉腰站在旁边,未采取任何形式的安全防护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可的监护人在明知小轮车车速较快、车道坡度多,具有较高的危险性的情况下,仍让年幼的张某可独自骑行,最终导致摔倒受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双方在本案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及因果关系,法院认定上海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承担80%的责任,张某可自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