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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机构侵权纠纷的裁判规则(五)
来源:    时间:2026-06-19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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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五:

学生上下学途中是往返学校到居所或休息地点必然要发生的地点转换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虽脱离了寄宿学校的直接管理,但寄宿学校仍然对学生上下学存在间接的管理责任。

案件:定远县某学校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案

案号:(2019)皖11民终128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定远县某学校对寄宿生何某甲死亡所承担的10%赔偿责任是否属于校方责任险的赔付范围以及寄宿生上下学途中是否仍属寄宿学校管理范围。定远县某学校已被生效判决认定因管理瑕疵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平安财保某公司既未举证证明学校不应承担责任,也未通过再审程序推翻该生效判决,故学校赔偿责任已经确定。校方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正是因校方责任造成学生人身损害而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既然学校已依法承担1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即应在保险范围内支付相应保险金。平安财保某公司主张何某甲并非在校内活动或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中死亡,故不属保险责任范围。法院未予支持。该主张实质上是依据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限缩保险责任范围,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相关免责条款对定远县某学校不发生效力。关于寄宿生上下学途中是否属于学校管理范围应结合寄宿学校管理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寄宿学校不仅负有校内学习管理职责,还对寄宿生住宿、出行、去向负有相应管理义务。学生上下学虽暂时脱离学校直接控制,但仍属于学校管理职责延伸范围,学校至少负有办理离校手续、掌握学生去向、及时通知监护人等义务。本案中,何某甲在住宿统一管理期间擅自离校,学校未履行离校管理职责,也未及时通知监护人,其管理疏忽与损害结果之间并未阻断因果关系。故寄宿学校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校方责任险亦应就该责任承担保险赔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