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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品质量纠纷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6-06-19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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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一:

火灾事故认定书记载火灾系产品质量缺陷所致,生产者无相反证据推翻的,应据此认定缺陷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并承担相应产品责任

案件:某奶粉店诉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3)豫02民终12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火灾事故是否系由案涉空调的质量缺陷所引发。本案中,作为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的职能机构,通许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等材料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案涉空调线路故障引发起火。而空调发生线路故障显然说明其产品质量存在缺陷,故如果采信火灾事故认定书,即可以认定案涉空调的质量缺陷系火灾事故发生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据此,在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未举出充分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火灾事故认定书所记载的起火原因应当予以采信,认定案涉空调自身存在的线路故障这一质量缺陷系火灾事故发生原因。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案涉空调的生产者,应当对某奶粉店因火灾事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某奶粉店的实际损失情况,法院判决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4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