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汽车销售企业明知车辆存在召回修复情形仍未及时返厂修复并隐瞒真实情况继续销售,销售后再披露瑕疵的,不影响欺诈认定,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件:姜某诉某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黑民再1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判断某汽车公司销售案涉车辆时是否构成欺诈,应以交易时的行为为准。根据民通意见第六十八条,经营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案涉车辆已被纳入国家召回通告范围,依照缺陷汽车召回相关规定,销售者应当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某汽车公司作为专业汽车销售企业,明知或应当知道案涉车辆属于召回车辆,却仍将车辆出售给姜某,属于故意隐瞒涉及车辆质量安全的重要事实,构成民事欺诈。某汽车公司虽抗辩称,其在车辆销售后曾电话告知姜某车辆存在召回信息,但交易完成后的瑕疵披露,不能否定交易时已经存在的欺诈事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要求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案涉车辆缺陷直接关系驾驶者、乘车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缺陷汽车实行强制召回制度,专业销售者应严格遵守停止销售和召回修复义务。某汽车公司违反召回要求继续销售缺陷车辆,依法应向姜某承担三倍购车款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