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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7-26 20:00:00 阅读次数:
实务要点一:
楼梯通道产权登记归单方所有,若为相邻方长期历史唯一必经通道,所有权人负有法定通行便利容忍义务,无权拒绝他人通行。
案件:阮某海、叶某玲诉叶某仙、叶某华相邻通行纠纷案
案号:(2021)鄂 12 民终 679 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 288 条、第 291 条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必须利用己方不动产的,应当提供必要便利。相邻通行权系法律对不动产所有权施加的法定限制,即便楼梯间已登记为单方专有产权,所有权亦不能完全排除相邻方必要通行权利。本案中,被告叶某仙、叶某华早在原告购入案涉房产前多年便持续使用该楼梯出入商铺,该通道系建筑结构下唯一、便利的通行路径;且被告通行行为不会妨碍原告正常使用楼梯,不存在过度占用、损害产权人权益情形。原告仅以不动产登记享有专属所有权为由,诉请确认被告无通行权,违背相邻关系立法精神。不动产所有权与相邻必要通行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相邻方基本通行需求,判令驳回产权人要求禁止通行的诉讼请求。同时通行一方亦需规范使用通道,不得堆放杂物、挤占空间损害产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