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玲玲
1 前言
汉字的本体研究包括“字样、字构和字用”三个方面。从汉字学研究的现状来看,研究者比较注重汉字形体的发展演变,很少对文献中的用字职能进行测查,单字职能的考察更是薄弱环节。因此,有些汉字使用现象和职能发展演变现象得不到合理的、规律性的解释。
本文拟运用字用学理论对常用字“内”的字用职能做全面测查和描写。主要内容包括考察“内”字所记录的各个词项;梳理这些词项何时由“内”字来记录,何时不再使用“内”字记录;厘清“内”字记录词语过程中产生的字词关系、字际关系、词际关系。在全面测查“内”字记录职能的基础上,梳理“内”字职能的发展演变脉络,并根据需要统计使用频率和分布比例,揭示汉字使用的某些规律。
2 “内”字记词职能考察
2.1 “内”字的本用:记录词项{入}
李运富先生指出,“所谓本用,是指用本字来记录本词的用法。”[①]他认为,本字的本用既包括记录与本字构形密切相关的本义,又包括记录与本义相关的引申义。引申义如果成为派生词,那记录派生词的字就属于兼用。但在形体和语音没有区分的情况下,词义引申与词语派生实际上很难判别,为了避免纠缠,本文中的本用限指记录与本字构形密切相关的本义,记录引申义则放在“内”字的兼用部分跟记录派生词一起讨论。
关于“内”字的本义,主要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内”字记录的本义是表示方位词项{里面}[②],以徐灏、陈年福为代表。徐灏在《说文解字注笺》中提到:“古义当先有外内,而后有出纳。”按照他的表述,“出纳”这两个词应该是处在同一个语义场的,即“出”与“纳”是对应的。此处的“纳”应该记录的是进入义。他认为应该先有表示处所的“内”,而后才有表示“进入”义的“纳”。在他看来,表示方位是其本义。陈年福在其论著《甲骨文词义论稿》中指出“戌卜……亡内疒”中的“内”是记录的是词项{里面},表示方位。
第二种观点,以段玉裁、章太炎和张舜徽为代表。段氏认为“今人谓所入之处为内,乃以其引申之义为本义也。互易之。故分别读奴答切。又多假纳为之矣。周礼注云,职内,主入也。内府,主良货贿藏在内者。然则职内之内是本义。内府之内是引申之义。”[③]章太炎在《文始》中提到“古文本以入为内,入者,像从上俱下。为初文。内乃变易字也。入本在缉部,转入队而内声之軜。诗亦与合邑为韵读入缉部。明入即内也。”[④]张舜徽在“入”字条下云:“物之从上俱下者,无如日光。日光下射至地,上小下大,实像之,后乃变而为耳。体增为内,入也。从冂,自外而入也。则象日光自门窗或壁隙间射入之形,故曰自外而入也。象日光放射之状,故曰入实为一字,犹乌之与于耳。”[⑤]在“内”字条下,他如是说“此篆所从之冂谓门户也。门户开则日光直射而入。”在古文字中,内有的作从宀从入,张氏按,宀者屋也,亦谓日光自外入室也,引申为内外之称。段、章、张三人均认为“内”字记录的本义是表示动作的词项{进入},词项{里面}则是该字记录的引申义。
这两种观点分别指出了“内”字记录的本义是词项{里面},词项{进入}。徐灏立足于逻辑角度,认为应当先有出入的地方,即内外的概念,再有出入的动作。逻辑思维与词义的发展和引申有着比较密切的关系,而对用字并没有制约作用。人们在造字时,考虑的是能否造出字,造出的字能否具体的表现客观事物或概念。从构形上看,“内”字表示具体的进入的动作。所以我们不同意徐灏的观点。而陈年福所引用例当为“戌卜……亡入疒”。由此看来,词项{进入}作为“内”字记录的本义比较合适。
虽然徐灏从逻辑的角度来分析用字不妥,但是他的说解也启发了我们对“内”字记录词项{进入}和{里面}的认识。“内”字的构形实际上表现的进入里面的意思,既包含进入的动作又包含里面的方位,词项{进入}和{里面}都可以看作“内”字记录的本义。“内”字记录的本义到底是进入,还是里面,抑或是两个都可以?除了考查字形外,我们还要有文献用例的佐证。
“内”字最早出现在殷商时期的甲骨文中,主要有两项记录职能。
1.记录词项{进入}
(1)甲戌……步内乙。(H22088 二)
与这则用例相对应的一句是:壬申卜,酒步入乙。它们出现在同一片甲骨中,“乙”表示地名,“内”字与“入”记录职能在这里是相同的。
2.记录词项{贡纳}
(2)己未邑示四屯,岳内。(H17561)
实际上,这一词项是从进入义引申而来。
可以看到,在“内”字最早的记录职能中,只用来记录词项{进入},不用来记录词项{里面}。综合考虑“内”字的构形及文献用例,可以确定“内”字记录的本义应该是词项{进入}。
(本文为《“内”字职能及相关字词研究》一文第一部分,由时玲玲硕士学位论文《“内”字职能及相关字词研究》节选改写而成,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收入李运富主编《汉字职用研究∙使用现象考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9月)。
[①]《汉字汉语论稿》李运富,学苑出版社,2008年,P179 。
[②] 为了区别“字”与“词项”,我们用{ }号标识“词项”,填在{ }号内的可能是该词项的音义结合体,也可能只是义项的简单表述,通过义项可以联想到对应的语音形式。
[③] 《说文解字注》段玉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P224。
[④] 《文始》章炳麟,台湾世界书局,1982年,P77。
[⑤] 《说文解字约注》张舜徽,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P1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