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安琪
三 用字位“𣎽”记录
“𣎽”是“桼”的俗字,从木、七声。[1]
《隶辨》卷五“𣎽”字下云:“《李翊夫人碑》:‘寿十二兮九九期,三五𣎽兮衰在姬。’按:即桼字,亦借用七也。”此即假借“桼”之俗字“𣎽”字记录数词{七},与假借“桼”记录数词{七}一样,是汉代的用字现象。“七”至少到东汉时期才定形,因此“𣎽”也应该产生于东汉以后,略晚于假借“桼”这一用法的产生时代。“𣎽”字罕见,笔者尚未找到假借记录该字记录数词{七}的其他用例。
四 用字位“漆”“”“”等字记录
唐代数词{七}曾假借“漆”记录,而六朝以来“漆”产生了诸多异体字,到了唐代这些异体字也与“漆”一样,用来记录数词{七}。
我们将“漆”与其异体字分立为不同字位,但仍放在一组讨论,仍是基于古人对这些字的认识的考虑。虽然我们认为这些字应当归为不同的字位,但在古人的文字观念中,这几个字都是同一个字。前文已经讨论过古人将“桼”及其诸多异体都看做同一字,那么加上一个水旁的“漆”及其异体字,也不应该看成不同的字。而且字书、韵书中的情况也确实如此:与“桼”及其异体相同,“漆”“”“”等字也没有全部被列为独立的字头,各书或只收一字代表所有字形而不言及其他,如《集韵》(明州述古堂影宋钞本)《类篇》《正字通》《康熙字典》收“漆”而不言其他、《宋本玉篇》收“𣾰”而不言其他、《集韵》(潭州宋刻本)收“”而不言其他;或在某一字形下用“俗字”“错字”等说明还存在其他异体字,如《字鉴》“漆”下云“俗作𣾰”。另外,同一部字书或韵书中这几个字形也常常夹杂使用,如《类篇》(汲古阁本)“漆”字下说解用了“𣾰”字。由这些现象可见古人对于“漆”及其诸多异体,都是看作同一字的,即使认为它们有区别,也只是“正字”“俗字”和“错字”的区别罢了。下文中不需要严格区分这些字形处,一律用“漆组字”作为这组字的统称。
(一)用字位“漆”记录
“漆”本为水名,后取代“桼”记录{漆树}{漆汁}等词项。
传世先秦文献中偶有假借“漆”记录数词{七}者:
(1)周公旦朝读百篇,夕见漆十士。(《墨子·贵义》)
唐代常常假借“漆”字记录数词{七}。开成石经《五经文字》中每部最后小计本部字数,数词{七}全部使用“漆”记录;《九经字样》中“七”“漆”并存,每部小计字数仍用“七”,而开篇处总计字数用“漆”;石经经文仍沿用“七”,不改为“漆”:
(2)人部……凡漆拾陆字。(唐·开成石经《五经文字》)
(3)凡漆拾陆部肆伯贰拾壹字。(唐·开成石经《九经字样》)
白居易《论行营状》中亦用“漆”字记{七}:
(4)一月之费计实钱贰拾漆捌万贯。(《白氏长庆集》(四部丛刊景日本翻宋大字本))
《白氏长庆集》虽为宋刻本,但宋去唐不远,且唐代除石刻和敦煌写卷外少有同时文献可查,我们认为以此说明唐代的用字现象也无大碍。宋刻本的“漆”未必与唐代原本中相应的字形体完全相同,但即使从宋刻本我们无法得职唐代原本究竟写作“漆”还是其异体,但至少能够证明唐代存在用“漆”组字记录数词{七}这一现象。
唐人假借使用“漆”记录“七”,显然与汉代防止形近字混讹的目的不同,很大一部分是出于防止他人篡改的目的而有意为之,也有一部分看似没有防篡改必要而用假借字记录{七}的,可能是出于用字习惯。
(二)用字位“”记录
“”是“漆”之讹体。“漆”的右侧构件“桼”讹为“”,(原因已在“桼”组字中讨论过,此处不再赘述。)形成字位“”。“”数见于唐代石刻:《庞履温碑》“漆”写作,《李本其墓志》“漆舟横泛”之“漆”即作“”。假借记录数词{七}者如:
(5)神龙贰秊,岁次景午水,捌月壬申金,朔贰拾日戊戌水。(唐·升仙太子碑)
用笔画复杂的假借字记录日期,未必有防篡改的意图,也可能是为了显示庄重。
(三)用字位“”记录
唐代墓志铭中还有“”字,记录数词{七}:
(6)春秋拾有壹。(唐《俎威墓志》)
“”也是“漆”之讹体。“漆”右上部“木”的左右两笔分别讹为两点,竖画又与“𠆢”连写,右下部的“水”又讹为“”,形成字位“”。
(四)唐代其他“漆”之异体
“漆”组字用于记录数词{七}的时间较短,仅见于唐。在这段时期内,数词{七}在使用“漆”组字的同时也不排斥“七”“柒”“㭍”等字,而记录数词{七}也不是“漆”组字的主要职能,同时期绝大部分“漆”组字记录的都是与{漆树}{漆汁}相关的词项以及地名。因此,虽然六朝隋唐以来“漆”组字异体众多,但其中很多形体(尤其是手写体)在同时文献中找不到记录数词{七}的用例,而见于后人的转引及对唐人以“漆”组字记录数词{七}论述。与“桼”组不同的是,“漆”组的某个具体字形,即使在唐代同时文献中找不到记录{七}的用例,但如果能够找到证据证明当时这个字形已经产生,我们也有理由相信这些字形在当时曾被用来记录数词{七},因为这一组字形在古人的观念中是相同的,理应都可以记录数词{七},只是由于材料所限,我们无法看到罢了。
唐代同时文献,找不到记录数词{七}用例的“漆”组字,还有以下字位:
1.
“漆”右部的“木”和“𠆢”上下相邻,“木”中间的竖画极易与“𠆢”的“丿”连在一起,“漆”右部就讹变成了上“𡗕”下“水”。这个字形在六朝或初唐时就有了。敦煌写卷《毛诗传笺》(S.5705)[2]中写作“漆沮”之“漆”即写作。
2.
在“”的基础上,“水”进一步讹为“小”,就是。这个字形见于敦煌唐写本《毛诗》(P.2529),作。
3.
唐《樊端墓志》中“漆”作。这个字形应该是在“”的基础上省掉一横形成的,右部构件变成了上“火”下“小”的形体。
4.
唐代“漆”组字还有写作“”者,如《薛豆卢夫人墓志》中的、《畅怀祯墓志》中的。这个字形也是“漆”之讹。“漆”右上部构件“木”的左右两画都讹为“”,下部的“水”又讹为“小”,产生“”字。
5.
唐《杨思立墓志》中“漆”作。这个讹字与“”类似,区别仅在于构件“水”讹为“”,比“”多一点。
6.
唐《杨氏合葬残墓志》中“漆”作,综合了以上几种讹误。
除以上列出的字形外,宋元以后的字书还收录了“漆”的很多异体,如“𣾰”“𣸡”等。我们尽量在唐代的同时文献中找出相应的字形并列举出来,但鉴于宋元以后“漆”组字没有记录数词{七}的实际职能,在唐代同时文献中没有找到的字形,我们就不一一列出了。
本文为《数词{七}的用字研究》一文第三、四部分,收入李运富主编《汉字职用研究∙使用现象考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