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安琪
二 用字位“桼”“”等字记录
假借“桼”记录数词{七},最早见于西汉,两汉之际应用最广。
我们虽然将“桼”及其异体字分立为独立的字位,但仍归为一类讨论,主要是出于字形演变和古人对这些字的认识的考虑。从字形演变上看,“桼”小篆作,象树上流出漆汁之形,本义是漆树和漆汁。从小篆到楷书,“桼”的外形变化不大,但形体构意发生了较明显的变化:小篆中“木”的上半部分与中间两滴漆汁重新组合成楷书“桼”上部的“木”,小篆“木”的下半部分和下方的四滴漆汁重新拆分组合成楷书“桼”中间的“𠆢”和下方的“水”,楷书的“桼”更像是会意字了。楷书“桼”与小篆的形体构意不同,但仍与其本义密切相关,也继承了小篆的字形。“”“”等字与“桼”的字形极为相近,但与小篆形体差别较大,从字形上也看不出形体构意,因此我们认为“”“”等形体是“桼”在抄写和刻印等环节中发生讹变而产生的异体字,其使用职能与“桼”无异。从古人对这些字的认识上看,这几个字在古人的文字观念中可以看做是一个字,只是书写上有不同。我们之所以这样说,主要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古代字书、韵书并未将这些字全都列为独立的字头,或只收一字代表所有字形而不收其他字形,如《集韵》(明州述古堂影宋钞本)《玉篇》《康熙字典》收“桼”而未收其他字形,《集韵》(潭州宋刻本)收“”而未收其他字形;或在收某一字形的同时指出还存在其他俗字或错字的情况,如《正字通》“桼”下以“”为讹字。这个现象说明了在古人的观念中,“桼”“”“”等字是相同的,只是写法略有不同而已。出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我们将记录数词{七}的“桼”“”“”等字位看作一个整体进行讨论,下文如需概括讨论这一组字,而非限定某一具体字形,则以“桼组字”代称这一系列字。
出土文献中的古文字和早期隶书,形体不够稳定和规范,如果严格按照每一个字的形体转写为楷书,那么即使是同一个字也可以转写出许多不同的形体,我们姑且将其统一楷定为“桼”,放在字位“桼”下讨论。这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古文字形体比较不稳定,变化多样,但都能分析出构意而且其构意都是一致的,没有必要总结为不同的字位;二是因为我们即将讨论到的“桼”的诸多异体主要是在隶楷阶段尤其是六朝以后产生和使用的,没有必要将古文字和早期隶书囊括在内。
(一)用字位“桼”记录
“桼”的本义是漆树和漆汁,假借该字记录数词{七}最早见于西汉。因为当时“七”与“十”字形相近,区别仅在于横竖划的长短,极易混淆,为了避免这种混淆而假借“桼”记录数词{七}。这种用法最早见于两汉之际。写于西汉晚期的武威汉简《仪礼》经文沿用“七”,但每支简下端标记的序号全部使用“桼”。新莽时期这种为了避免混淆而假借“桼”记录数词{七}的用法相当普遍,如:
(1)中尚方铜五斗钟一,重三十六斤,始建国三年桼月工□□□东啬夫□掌护常省。(《汉金文录》卷二216·新莽钟)
(2)始建国天凤五年桼月甲寅……(《居延新简》EPF22.674)
(3)候钲,重五十桼斤。新始建国地皇上戊二年。(洪适《隶续》卷二)
东汉后,隶书进一步发展,竖画下端向右弯折的“七”字产生并逐渐通行,与“十”不再形体相近,混淆的可能也大大降低,因此数词{七}又开始大量使用本字“七”记录,但假借“桼”记录的用法也没有消亡,在东汉铜镜铭文和三国时期的碑刻中仍有用例。如:
(4)桼言之始自有纪,湅治铜锡去其宰(滓),辟去不详(祥)宜古(贾)市。(中国铜镜图典308·东汉中期·几何纹博局镜)
(5)大贝、余蚔、余泉桼十有五。(三国·吴·禅国山碑)
这一时期假借“桼”字记录数词{七}的目的只是避免“七”“十”混淆,还未具有出后世防篡改的考虑。
汉魏以后的碑刻、印刷文献中少见“桼”组字,是因为“桼”组字已经将其本用职能转移给“漆”字,也不再承担记录数词{七}的借用职能,因此不常见了。从这段时期开始“桼”主要见于字书而鲜见于实际使用的文献,专门研究文字、金石的著作中也有“桼”字,用以说明古代用“桼”记录数词{七}的现象,如:
(6)又汉石刻用桼为数目字。(明·张自烈《正字通》(哈佛燕京图书馆藏本))
(7)桼,古七字。(清·顾炎武《山东考古录》(清光绪刻本))
(二)用字位“”记录
元《绍兴路增置义田碑》中数词{七}用“”记录:
(8)为畞壹伯十有奇,登其数于籍。(元·绍兴路增置义田碑)
“”可能是“桼”下部“水”讹变作“小”产生的字形,也可能是从比小篆更早的古文字形体或早期隶书形体演变而来的。金文“桼”作,传抄古文字有,秦汉简牍帛书中的“桼”一般写作,三国吴《天发神谶碑》“桼月”之“桼”写作,与楷书“”已经有些类似了。
前文已经提到,“桼”组字无论是记录其本用词项还是假借词项,在汉魏以后都已经不常用了,元代这个用例,应该属于偶然情况。
(三)明清时期的“”“𣑰”“”“”
明清时期的文字、金石研究著作,对两汉用“桼”记录数词{七}这一现象几乎都有论述。在这些著作的明清刻本、抄本中,“桼”发展出了众多异体。
1.
明清一些刻本和抄本中有“”字,应是“桼”在书写过程中产生的变异字形。“桼”上部构件“木”的左右两画都讹变为“”。“”古文字有作(货系4055)者,“来”字古文字作(西周中期·曶鼎·集成2838),亦有作者(睡·日乙176),隶楷阶段作“来”,“桼”的字形演变路径可能与“来”相似,那么“”就有可能是古文字字形在隶楷字形中的遗存。但“”这个字形也有可能只是因为“桼”上半部分与“来”形近而产生的讹变。
“”在金石研究著作中用于说明古代用“桼”组字记录数词{七}的现象。如:
(9),古七字。(清·顾炎武《金石文字记》卷三(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0)《潜研堂金石文跋尾》曰:岩山纪功碑文:“月己酉朔。”……此碑亦借为七。(清·叶昌炽《语石》卷八(宣统元年刻本))
“”这个字形,其实并非明清时期才产生的。作为“”的构件,“”至迟在唐代就已经产生了。(详见下文。)
在六朝、隋唐以后的碑刻、印刷和书写文献中“桼”组字不常用,而含有“桼”组字作构件的字仍然十分常见,明清时期“桼”组字的诸多形体其实都可以在六朝以来的这些字中找到。“桼”组字作为其他字的构件产生了诸多异体字形并且进入人们的书写习惯,当它在字书、韵书和文字、金石研究著作中作为独立的字被使用的时候,这种书写习惯也传递过来,因此即使是在唐以后不常用的“桼”字,也发展出了很多异体。
2.𣑰
“𣑰”是“桼”下部构件“水”讹变作“”而产生的字形。与“”字相同,“𣑰”亦见于明清刻本中,用于说明古代用字现象:
(11)吴中有𣑰娥之台。……𣑰即七也。《大玄·七政》亦作𣑰。(明·陈继儒《枕谭·𣑰》(江苏巡抚采进本))
3.
宋以后的韵书和文字研究著作中,“桼”组字还有写作“”者:
(12)朿晢赋:“朝列九鼎之奉,夕宿娥之房。”,古七字。《太玄·七政》亦作。(清·褚人获《坚瓠集》(清康熙刻本))
“”字应该是“桼”上部的构件“木”和“𠆢”连写变成“𡗜”造成的讹误。
宋本《广韵》《集韵》所收之“”,虽然记录的是其本用词项而非数词{七},但也能说明“”这个字形在宋以后比较常见。
4.
明清刻本中“桼”组字还有写作“”者,如:
(13)“夕宿娥之房。”卽古七字,《太玄·七政》亦作政。(明·谢肇淛《文海披沙》(万历三十七年刻本))
“桼”上部“木”和“𠆢”连写后变为“𡗜”,下部“水”变为“小”,产生了“”字。
虽然“桼”组字在明清的金石、文字著作中异体众多,但这些字形严格来说都不是用来记录数词{七}的,而是用来说明古代用字现象的,而且这些论著要说明的问题都是一致的:假借本义是漆树、漆汁的“桼”字记录数词{七}是两汉时期特有的用字现象。把这些不同的字形和论述归纳到一起,也反映出这样一个事实:在“桼”组字假借记录数词{七}的时代(汉代),是没有这么多复杂的讹误字的,明清时期刻本、抄本中的诸多异体字产生之时,“桼”已经不用于记录数词{七}了。所以在上面诸多字位中,只有“桼”和“”是在文献中实实在在地记录过数词{七}的。
本文为《数词{七}的用字研究》一文第二部分,收入李运富主编《汉字职用研究∙使用现象考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