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词{七}的用字研究(一)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7-05-30 点击数:
陈安琪
数词{七}从古至今的用字情况主要有两类:用本字和用借字。本字的情况只有一种,即用“七”字记录;而借字的情况主要有三种:①借用“桼”;②借用“漆”;③借用“柒”。在实际的使用中,记录数词{七}的具体字形绝不限于以上四种,还包括“桼”“漆”“柒”三字的各种异体字。这些异体字,是在文献书写和刻印的过程中由讹误等原因产生的,而非有意为之。如果我们站在文献书写和刻印者的角度去看,其在使用借字记录数词{七}时,意图不外乎借用“桼”“漆”“柒”三字,由于书写变异或其他一些原因,具体的字形有所不同。
基于这样的考虑,在讨论数词{七}用字的历时演变时,我们主要以“七”“桼”“漆”“柒”四字为纲进行分类,将具有异体关系的若干字位划为一类进行讨论。同时,为了全面反映数词{七}的用字情况,对这些异体字,我们也尽量分立独立的字位,搜集用例、列举现象。
一 用字位“七”记录
字位“七”记录数词{七}的历史最为悠久,使用的范围也最为广泛。
“七”的具体字形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经历过两个阶段,主要以东汉为分界点。东汉以前,“七”是一横一竖交叉之形,从甲骨文到西汉早期隶书都如此;东汉以后,竖画下端向右弯折,形成隶楷阶段的“七”,并一直沿用到今天。
在前一阶段中,字位“七”一直与其他某些字形相近,往往有混淆的可能,而到了后一阶段中则没有形近之字了。由此可见,“七”字由早期的形体发展到后期的形体,应该是出于人们有意避免混淆的实用目的。
甲骨文中的“七”写作“”(合集10650),“甲”写作“”(后·上3.16),二者都是一横一竖交叉之形。西周金文中的“七”沿袭了甲骨文的写法,作“”(集成2839·小盂鼎),而殷商金文中的“才”字写作“(集成4178·君夫簋盖),有时中间的块状笔画较小,写作“”(集成5395·宰甫卣)“”(集成10175·史墙盘)等,与“七”的形体十分相近。在甲骨文和金文中,“七”与“甲”“才”几乎从不用在相同的语境中,不会产生混淆,所以也没有区别的必要,“七”的形体就没有发生变化。
战国以后,“七”与“十”字形相近。“十”甲骨文写作“”(合集35260),西周金文写作“”(集成4179·小臣守簋),到了战国,“十”中间的点进一步演变成横画,写作“”(九56.12)“”(睡·日甲67)等形,与“七”十分相近。“七”“十”记录的都是数词,常常出现在相同的语境中,二者字形又相近,极易混淆。为了区分二者,两字在书写上产生一了些区别。
楚文字中,部分“十”仍保留金文中的写法,另外一部分中的点已经变为横画了。由于“十”的横画来源于点,所以相对竖画来说比较短粗,而“七”的横竖划长度、粗细相当或横画比竖画略长,二者虽然都是一横一竖相交之形,但还有较为明显的差别。楚文字中也有部分“十”字,横画竖画长度、粗细相当,与“七”极为相近。与此同时部分楚文字中的“七”产生了横画右端向下弯折的写法,如“”(信2.012)“”(新·乙一31、25),“十”则没有这种写法,这应该也是楚文字中避免“七”“十”混淆的一种手段。燕文字中,“七”的竖画多有弯曲,如“”(货系3088燕明刀)“”(货系3288燕明刀),且已经有了“七”在东汉以后发展起来的形体极为相近的字形“”(先秦编573燕明刀)。秦文字中,“七”横画长、竖画短,如“”(睡·日乙97),“十”横画短、竖画长或横竖画没有明显长度区别,如“”(里·J1(9)1正)“”(睡·日乙29)。出土汉代简牍帛书中的大部分“七”也与秦文字相同,横画长、竖画短,并以此与“十”区别,也有个别“七”横竖划长度差别不明显的,也存在与“十”相混淆的可能。写于两汉之际的武威汉代医简中的“七”,绝大部分竖画是倾斜的,上端向左,下端向右,如“”(武医10)“”(武医24),“十”则没有这样的变化,这也是汉人为了区别“七”“十”而使用的手段之一。更有甚者,倾斜之笔下端带有弧度,已经有了东汉以后“七”字形体的雏形,如“”(武医10)“”(武医85a)。这种竖画倾斜的“七”字,可能是东汉以后至今使用的“七”字的形体来源。
东汉以后,隶书进一步发展,“七”由一横一竖相交发展出竖画下端向右弯折的“七”字,不再与“十”形近,字形逐渐稳定下来并沿用至今。
数词{七}以“七”字记录,从古至今都十分常见,为避免繁冗,姑且不举例说明。
《汉语大字典》中有“𠀁”字,作为“七”的异体。“𠀁”是小篆“”转写成楷书的形体。小篆“”应该是为了避免“七”与“十”混淆而对“七”的早期形体进行改造而产生的字形,在秦会稽刻石上已有小篆“七”,写作“”。“”记录数词{七},仅见于小篆,楷书“𠀁”虽存于字书中,但未使用于实际文献。《正字通·一部》云:“七,篆作𠀁。”可见“𠀁”只是对小篆字形的楷书化转写,而非隶楷阶段实际应用过的字形。小篆中“”,应当看作字位“七”在小篆这种书体中的特殊书写形式和风格,不必单独立为一个字位。
本文为《数词{七}的用字研究》一文第一部分,收入李运富主编《汉字职用研究∙使用现象考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9月)。
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
科学大道100号
电话: 0371-67780907
邮箱: zdhzwmzx@126.com
邮编: 4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