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院

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一部分。分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高等学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及《高等学校仪器设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和行政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在院长领导下,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主要目的在于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更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从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与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不但要加强计划管理和技术管理,也要加强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勤俭办学方针,从本院的实际情况出发,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开发利用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各使用部门应指定l~2名责任心强,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如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制度,使用记录,帐务管理等。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学院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 学和科研等方面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分别视轻重缓急制订出年度购置计划和五年以上的发展规划。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按“郑州大学药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条例”办理。 
    第八条 编制仪器设备申请计划,必须使用标准名称,规格型号,物品编号等,进口设备要同时提供中、英文资料各一份。 
    第九条 自制的仪器设备(包括委托外单位加工制造的)事前必须提出申请,并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经院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试制。试制结束后,经技术鉴定合格后予以验收入帐。 
    第十条 部门提出的临时性申请计划,学院视情况受理,但不受理没有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个人申请计划。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为此,各部门要指定专人管理本部门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建立维护保养制度。 
    第十三条 对新购置的仪器设备,要严格进行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各使用部门在领取设备时要当场进行实物清点,三十天内完成技术验收,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实验中心,然后上报资产管理处。如不按规定验收,后果自负。进口设备按照“郑州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各使用部门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一般仪器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修和检测,属计量范畴的仪器设备要定期进行校验、计量和定标,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 
    第十五条 不熟悉仪器设备性能和操作规程的人员,不得擅自使用,不经实验中心同意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 不许私自将学院仪器设备拿到校外使用,因工作关系外单位人员来校使用仪器设备,必须经院领导同意后,由我院技术人员在场指导下方可进行,贵重仪器设备的操作要由我院技术人员进行。收费标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一律由实验中心统一管理,使用者借用或复制应按实验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仪器设备的随机资料,各使用部门要有专人妥善保管。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保证完好率,是提高投资效益的首要条件。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仪器设备把为己有,对使用和管理不善的,经督促检查仍不改进的,实验中心有权将仪器设备收回,重新分配使用。从验收之日起,六个月不投入使用的,实验中心有权收回,另行分配。 
    第十九条 精密贵重仪器实行专管共用制,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技术服务,合理收费(包括收取必要的折旧费)。 
    第二十条 由于责任心不强或失职而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及零件者,按《郑州大学药学院赔偿制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加强仪器设备微机管理的同时,要坚持建帐、设卡制度,实验中心每年进行一次抽查,要做到帐、物、卡相符,帐、账相等。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