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2.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3.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4.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23年修订)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
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评述: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往往披着传统礼数中“礼尚往来”的外衣,实质是滋生腐败的起点。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牢牢把握“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两个标准,形成崇廉拒腐的思想自觉,切勿因小失大。
来源:共产党员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Y72gdpJSxsa2rP5wMR8vN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