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党员,无论职务高低,都必须按照党章要求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规定,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规定,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1.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2.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4.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5.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6.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信息来源:共产党员微信
(https://mp.weixin.qq.com/s/YBifWiFR09ViNokG0I7-rg)
编 辑: 李怡瑶
一 审: 李运国
二 审: 周庆红
三 审: 梁冬松